失足妇女什么意思,婚后才从别人那里得知老婆婚前是失足妇女?
过去的事装不知道你才能过幸福,你爱的是现在的她,不是过去的她,爱一个人只在乎她的现在不是她的过去,如果一个人总回头看过去是不会幸福的
失足女有没有救助义务?
嫖娼虽然违法,但任何人的生命权都受法律保护。如果男子嫖娼时突发疾病,失足女有打120急救电话予以救助的义务。如果她打了,男子即使没有救过来,但她己尽到救助义务是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。如果没打,没有尽救助义务,就必须要承担赔偿责任。
是否能通过支付记录找出其他嫖客进行处罚?
透过屏幕,看到众多瑟瑟发抖的男士,在此,先给大家吃个定心丸:这种情形,公安机关是不能仅凭失足妇女的陈述,对涉嫌嫖娼人员,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。
俗话说得好,“要想人不知,除非己莫为”,“雁过留声,人过留影”,如果做了,公安机关要查的话,是很容易查出来的。
但是,“捉贼拿脏、捉奸拿双”,如果当时没有查获卖淫、嫖娼违法行为,取得证据,事后仅凭失足妇女陈述,或者转账记录,再对其作出行政处罚,是几乎不可能的事。
这是因为,两个方面的原因:
一、事后无法取得关键证据,形成完整的证据链,达不到“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”的要求。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是法律对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基本要求。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的,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撤销。
根据我国《行政处罚法》、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法律规定,公安机关对公民实施行政处罚,应当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程序合法。如果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,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人民法院应根据我国《行政诉讼法》的规定,予以撤销。同时,根据我国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,“只有本人陈述,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,不得作出治安处罚决定”。
对此,下面这个案例,能够明确给出答案。
“5天前的事,凭什么认定我嫖娼,还拘留我?”法院: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撤销!
【案情简介】福建莆田,男子吴某是一酒吧的常客,他经常去该酒吧观看女子T台走秀表演。
事发当晚,他在观看表演时,看中了女子余某,便通过该酒吧工作人员杨某,支付5000元购买了花环,作为礼物赠送给女子余某,然后将其带走开房。
根据酒吧规定,顾客看中了某女子后,向酒吧支付200元—5000元的价格购买花环,作为礼物赠送给女子后,可以将其带出酒吧,称为出台,然后酒吧和出台女子按一定比例分成。
5天后,男子吴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嫖娼抓获,到案后,男子吴某拒不承认嫖娼,称当晚是和女子余某开房了,但没有发生性关系。
5000元也不是嫖资,是支付给酒吧工作人员杨某,用于购买花环的费用,事后酒吧工作人员杨某按约定给女子余某分成3000元,也不能认定为嫖资,因为不是吴某自己支付的。
公安机关没有采纳其辩解,认为其行为构成嫖娼,对其处以了行政拘留10日,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事后吴某不服,经过行政复议、一审均被维持后,提出了上诉,二审法院认为,公安机关认定其嫖娼证据不足,撤销了对吴某的行政处罚决定。(案例来源,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)
该案吴某能够胜诉,把公安机关告倒,打赢官司,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。
(一)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,行政处罚应该证据确凿,而且“举证责任倒置”。根据我国《行政诉讼法》的规定,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,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。
行政诉讼,俗称“民告官”,被告一方是行政机关,在对公民进行行政处罚时,根据以上规定,举证规则是“举证责任倒置”,即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,有义务提供证据和法律依据。
本案中,公安机关作为被告,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处罚决定有确实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。
本案中,被告公安机关发现涉事酒吧有涉黄、卖淫嫖娼嫌疑,但是,对于当事人吴某5天前的行为,没有当场抓获,没有获取到其与女子余某卖淫嫖娼的证据,吴某也坚持否认,这种情况下,认定吴某嫖娼,证据是不足的。
因此,二审法院对该行政处罚予以撤销,合法合理。
(二)、本案被告公安机关对嫖资的认定,也不合理。卖淫嫖娼,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,是涉嫌卖淫嫖娼当事人之间,约定以支付一定的财物,发生性关系的违法行为,其中的财物,称为嫖资。
本案中,起初的5000元,吴某是支付给酒吧工作人员的,其用途为购买花环。
事后,酒吧工作人员按酒吧约定,分成3000元给女子余某,这属其劳务所得,不是吴某支付的,不宜认定为嫖资。
(三)、根据我国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,本案男子吴某的行为,不符合嫖娼的规定。根据我国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,嫖娼,一般情况下,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形:
1、当事人双方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;
2、已经谈好价格或者给付金钱、财物;
3、已经着手实施。
本案中,没有证据表明,吴某与女子余某就卖淫嫖娼进行过协商,同时对嫖资的认定,也不能成立。
更为重要的是,对于第三项,已经着手实施卖淫嫖娼行为,本案系发生于5天前,没有取得现场证据,吴某自己也坚决否认发生过性关系,因此,本案的行政处罚,不能成立。
对此,根据我国《行政诉讼法》的相关规定,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撤销。
法治、程序正义是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,只有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“铁笼子”,严格规范行政,才能保障每一个公民正当、合法的权利不受侵犯。
在注重程序正义的过程中,有可能放过个别违法分子,但是,这是法治应付出的代价,“宁纵勿枉”,对于实现程序正义,是值得的。
最后,本案中的吴某,带女子余某开房,两人真的什么都没干吗?想必大家都心知肚明,但是,作为行政机关,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,就必须讲证据了。
二、如果时间超过了六个月,公安机关无权再对涉嫌嫖娼的违法人员进行处罚。我国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明确规定: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,不再处罚。”
因此,如果嫖娼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,不能再进行处罚。这种情形,即使证据确凿,也不能进行处罚。总结卖淫、嫖娼,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违法行为,除非涉及到刑事案件,一般情况下,公安机关只对当初查获的违法嫌疑人进行处罚,很少会“秋后算账”。
至于通过失足妇女的支付记录,倒查嫖娼违法嫌疑人,对其进行处罚,在如今法治越来越完善的背景下,是几乎没有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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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足妇女还能重新做人吗?
失足妇女当然可以重新做人。无论过去经历如何,每个人都有机会改变和重塑自己的未来。重要的是能够面对过去的错误和挑战,积极寻求帮助和支持,以实现个人的改变和成长。
社会应提供适当的机会和资源,包括职业培训、心理辅导和庇护设施,帮助她们重建自信、培养新技能,融入正常社会生活。
最重要的是给予她们机会证明自己的价值和能力,并对她们提供平等的机会,使她们拥有重新做人的可能性。
一男把邻居女是失足女的事向外言传?
男的知道邻居女是失足女的事向外言传,涉嫌侵犯了女的名誉权和隐私权,造成的女的无法出去见人,应该承担责任,赔礼道歉,消除影响,造成损失还得赔偿。
女的是干什么的,自己知道就行了,可别去乱嚼舌头议论,一不小心就违法了。要不常说,一年学说话,一生学闭嘴。病从口入,祸从口出,不该说的千万不要乱说。惹出事来无人替自己。
有过很多案例,都是因为祸从口出。记得有一个因为开玩笑,导致对方死亡,被要求赔偿。还有一个案例,一对情侣在河边走时,看到草地上躺着一人,男的随口说句“傻蛋”。这话让躺着的人听到了,起来跟着这对情侣,到一无人处,用砖头把这对情侣砸死了。
静坐常思自己过,闲谈莫论他人非。少议论他人,少惹是非。邻居女干什么,和自己有什么关系?少言传人家,不会犯罪。
新中国消灭妓女制度?
虽然时至今日,仍然有男人对曾经青楼文化念念不忘,还幻想国家放开失足女制度,使之合法化,美其名曰可以解决单身汉子的悲催之苦
但在这里,还是非常感谢遗憾的告诉这些男人们,梦是时候该醒了!努力赚钱,堂堂正正娶个漂亮的媳妇,规规矩矩的过好自己日子才是正道啊。
无论当时还是现在来看,新中国消灭妓女制度都有着非常巨大的历史意义。
首先,它彻底废除了几千年的封建糟粕,那种将女人视为玩偶,极不尊重女性的腐朽文化失去了滋生的土壤,恢复了女人的尊严,可以和男人一样。
其次,它是对妓女从业者的一次成功救赎,虽然也有些女人好吃懒做,不愿意撤离行业,但更多对爱情对生活抱有美好希望的妓女,还是满怀热情的拥抱新生活,与过去决裂,重获新生。
第三,它净化了社会空气。打碎旧社会,建立新国家,不让一个人掉队,这是新中国的郑重承诺,当然不希望新中国的女人再次被旧社会恶俗摧残,焕然一新的新中国迎来了清朗的社会空气。
最后,它奠定了打击卖淫嫖娼的强大群众基础。即使如今仍有卖淫嫖娼现象沉渣泛起,但因为被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,登不上台面,见不了光,也注定难成气候,因为人民群众不答应。
当然,还有其他方面的意义,高手们补充留言吧,期待你的神评论。